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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法院管辖

死缓减刑法院管辖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2 18:10:33 已帮助30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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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有哪些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死缓说明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对于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但是减刑年限上有限制,对于死刑犯,最低减刑是二十五年,而死缓减刑则最低二十年。一般情况下,减刑必须要求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或者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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