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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男女双方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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