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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由于房产所有权的变化,不会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新房东不履行义务,将房子收回的,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赔偿,基本是一个月租金。如果造成其他损失,还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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