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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驳回 申请书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终上所述,申请商标的时候,如果被驳回,申请人还可以在规定时效内发起复议,要求复审。根据目前收费标准,申请复审的官费是每件950元。办这个手续要准备好复审申请表、原商标驳回决定书、身份证等材料,在商标驳回后15天内发起。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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