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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胁迫欠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显然该欠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设使今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他所说的是“欠条”,你就反问他,欠的是什么款?他就会“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了。上述规定:(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诉求的。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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