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因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的,
债权人有
留置权。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海商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