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
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
财产分割和子女
抚养、
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
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
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
民法院协议
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注意: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己方有利,建议当事人另行签订书面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体现出是为了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为目的。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
法律效力,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愿再
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签离婚协议书后悔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但在涉及房产和车辆所有权问题上,应办理公证手续,或及时办理
产权、车辆所有权
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