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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有关规定,债权的确认主体应是债权人会议,而不是清算组(或清算组织)。对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决的执行。因此,你应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没有成立之前);在债权人会议成立之后,你应向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而不是想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不是债权的确认机关,不具有确认债权的资格。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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