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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客体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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