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
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
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
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
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
精神损害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
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
婚姻破裂的原因。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二、离婚赔偿注意哪些问题婚姻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
当事人给予的
法律制裁、公司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
损害赔偿责任。(二)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
一审时未提出来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
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三)
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四)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五)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
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