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上述量刑标准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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