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有以下两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
财产刑的首要对象。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
犯罪,仅处
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
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
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