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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

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受赠人不能以合同已签订为由要求赠与人交付。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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