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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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