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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男女双方已经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均不能成为不共同承担债务的抗辩理由。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对债务分担已经作出分配的,债权人主张债务的诉讼结束后,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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