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打好
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
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
借条、收据、
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
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
债务人无关系的
证明人; 3、如有
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
担保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
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
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
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