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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人员申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自然就是不能被假释的。但在满足了假释条件的情况,还要看是否有假释的情形,如认定为累犯的,那就是不能被假释的。当然,假释也有考验期,此时对于有期徒刑罪犯来讲,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而无期徒刑的罪假释考验期为10年。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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