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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家庭债务纠纷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规定如下: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排除个人债务及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约定外,其他的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律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也就是说,在家庭债务中,除了约定好的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在的话,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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