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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与非军人的民事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军事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并非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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