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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有二:


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谴责性;


二是这两种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人也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等于以合同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权利。


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其实也并未将《民法通则》废止,只不过在普通诉讼时效上面适用新法规定,那么就应当为三年。但是就特殊的诉讼时效来看,比如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则按照《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仍旧还是为1年,除非是因为产品缺陷问题导致的伤害,那么此时的诉讼时效为2年。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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