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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限制 海商法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4)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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