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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非法集资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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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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