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程新文: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