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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风险防范

措施一、审慎识别股权代持协议的各方主体


我们发现,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主要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各方应识别签约主体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规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亦应避免股权代持行为的不合法性导致股权代持协议的无效。


措施二、股权代持协议要及时披露


为避免因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护,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我们建议隐名股东一方可及时向股东会披露股权代持,如有可能,争取股东会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措施三、通过协议条款限定显名股东的权


隐名股东的财产风险主要来自于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遭受第三人对显名股东的追索。因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要注意三个协议条款的拟定:


1、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强调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


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给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淖中难以抽身;


3、股权代持协议要约违约责任。对显名股东恶意损害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要明确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对显名股东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显名股东肆无忌惮滥用股东权利给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害。


股权代持虽然能帮助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但是风险也是重重。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过,只要能够规避好风险,合理的完美的运用股权代持,就能使股权代持激励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那样也是企业所乐见的。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双方对股权代持的这种行为都没有任何的争议,且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都知情并且认可,而且双方所签订的书面的协议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制度的,这样的代持协议理所应当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的股权不可以代持。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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