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
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法中第152条中的“径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书面审理的说法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
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