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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将其清偿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若怠于通知,导致债务人为二重清偿时,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债务不妨与第三人(清偿人)的求偿权相抵销。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


通过律师365栏目的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有的债如果具有专属性、技术性等是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除此之外,还需要第三人的自愿以及债务合同没有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位清偿。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实际上,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第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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