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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在交通事故中,不管是造成了人身的损害还是财产的损害,此时在购买了相应保险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做出具体的赔偿。而在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时候,也要区分究竟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还是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损害的主体不同,也是导致实际的处理不一样。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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