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基本情况,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条例》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同时,《条例》还特别强调,对可能产生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清楚要在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不仅可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了违规情况下,也可以凭借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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