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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强险赔偿额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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