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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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