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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危险性

逮捕危险性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8 20:10:31 已帮助26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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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危险性的具体规定内容是什么?
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规定逮捕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罪行、刑罚和必要性“三大要件”,而其中“逮捕必要性条件”又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控制逮捕适用范围,平衡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但长期以来,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因为对“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往往导致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虽然新刑诉法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但由于法条中所使用的“可能”、“企图”、“有现实危险”等没有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判断上仍然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往往导致对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同一地区不同时期因政策的不同也存在差异,甚至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存在差异。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审查逮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谈谈在审查逮捕中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 一、“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及表现形式   “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适用条件之一,有别于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相关概念。但由于我国刑诉法学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研究较少,使得对“社会危险性”含义界定较为模糊。笔者拟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来明晰“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   (一)社会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   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它不仅表明危害社会的行为属性是一定质和量的统一,而且是主观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属于实体法的概念范畴。社会危害性是对一个既有行为的评价,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完成,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已经确定。而社会危险性不具有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征,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属于程序法概念范畴。因此,每一个犯罪行为均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行为均具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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