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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拘留是否有国家赔偿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按照违法拘留的时间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额。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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