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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注销和报废的区别

 被盗车辆缘何不可以注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车辆被盗,首先应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开具车辆被盗报案证明给报案者,报案者必须保存好这个证明,以防万一;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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