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或违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做法。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主管、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要求。
索要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主管、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做法人职务做法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主管、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做法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rn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中从事主管、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公司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公司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主管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公司、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rnrn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即公司、公司、其他单位人员有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要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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