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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用土地使用税

p>根据国税地字[1988]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你们只是承租方,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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