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
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超生社会抚养费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