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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程序的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上诉就是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望采纳。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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