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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中止审理裁定书

 对不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申请,法院应作出裁定。   不准许中止审理裁定书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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