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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纠纷诉讼

保险公司赔偿纠纷诉讼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因为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产生公司纠纷!公司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有的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针锋相对,最后搞得不欢而散。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2024-02-21 14:31:01 已帮助19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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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在理论界对于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出于何种诉讼地位有两种观点。


一部分人认为,在旅游纠纷中,保险公司应作为独立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据《保险法》第 65 条第 1 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金的责任。在合同的相对性中,保险公司的责任对象是旅游经营者而不是旅行者,但这一规定明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支持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将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人参加诉讼有利于简化这个三角的法律关系,提高诉讼效率,也使得旅行者的利益得到更为直接的保护,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第仨人直接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我们说,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那么第三人就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但是我们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并没有发现有对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规定,那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做出约定,那么旅行者作为第三人就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了。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旅行者作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因而在旅游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旅行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保险公司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第三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请求赔偿权利后,会造成这种权利被滥用,其直接后果就是将会导致保险公司陷入更多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但是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话,有利于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旅游纠纷的第三人也有其合理性,保险公司与旅行者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于旅行者的损害也没有责任,对旅行者也没有侵权责任。但是旅行者基于违约之责或侵权之责起诉旅游经营者时,因为旅游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的旅游责任险,而使得保险公司对于损害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就更为合理。


而是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在旅游纠纷之中,保险公司不能作为被告而只能作为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去参与诉讼。这样在旅游纠纷之中保险公司的地位只能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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