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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管辖地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发生后,大家首先都会想到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该向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呢?或者说向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比较有利于已方诉讼呢?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照确定: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扩展阅读: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的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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