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下列民事行政
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的规定,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启动再审的程序不一样,除此司法解释外,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法理,不服
二审判决抗诉期限理应在两年内提出,二审法院判决的抗诉,由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同级检察院只能提请上一级
检察院抗诉,本身不能向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