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日常生活当中很多的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都不会做一些特殊的约定,但是也有一些夫妻会在结婚之前就约定双方取得的工资利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就不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还有一些法定的情形之下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