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时准备好基本证据,这些证据要能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有管辖权,以此增加立案受理的可能性。
(二)牢记举证期限,若为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复杂案件会延长;若为双方协商确定,需经法院认可。
(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全部证据的提交,避免证据失权,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四)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