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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顶包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

综上所述,妨碍作证罪的管辖内容就包括了妨碍作证主体当事人的所作的具体妨碍作证的直接行为,打断作证贿赂作证暴力阻止作证或者是威胁作证等都是重要管辖内容,而客体内容就包括时间与空间,以及妨碍作证的出发点,具备这些条件才是具备妨碍作证的罪状要件。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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