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受理案件后,若自行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会主动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二)当事人若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开庭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不会被支持,除非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
(五)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后,若异议成立,会裁定移送案件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