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需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举证;若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等,要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合同、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能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二)在特殊情况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在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加害人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作出开除等决定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可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