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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未提前通知股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像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权利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拖欠行为起算。

但是经常有承包商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导致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的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欠付工程款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以发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是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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