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场所受损,若因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要保留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记录证人信息,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等。
(二)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先找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场所相关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可与相关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