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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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