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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了探视权怎么办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



    (4)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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